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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返还本色集团财产的理由?

作者:维权斗士 时间:2020-11-06 10: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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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本色集团财产申请
申请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工商局错误吊销)。
住址:浙江省东阳市中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英,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人:蔺文财,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长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 ,联系电话18811042709。
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东阳市市长。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
请求事项
1、申请东阳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2015年3月2日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权职责。
2、诉求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政府纠正以公告方式干预公安机关办理吴英案件错误行为。责令东阳市公安局把查封、扣押申请人企业财产按新规定立即返还(房屋、珠宝等等)。
2、纠正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楼忠福等人设置的腐败利益联合体行为,落实习近平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前,申请人在浙江东阳创办了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等多家民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范围向表姐徐玉兰,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等11人借款7亿多元,分别购买住房面积18323.9平方米,目前按市场价9000元/平方米,总价值164915550元。购买商铺面积18457.07
平方米,目前按市场见20000元/平方米,总价值369141400元。以上两类房屋面积为36781.02平方米,总估价534056950元(五亿多元)。购买珠宝2006年价值人民币1.2亿多元(该价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杨志昂2006年12月21日受人指使,带领三名安徽人以讨要未到期债务为借口,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英带到杭州、温州等地宾馆变相看押,限制吴英人身自由7天,当月27日晚吴英被迫在数张空白A4纸上签字,达到杨志昂非法占有吴英企业财产目的后次日释放,杨志昂等人非法限制吴英人身自由,变相占有吴英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吴英被释放后收到装有两颗手枪子弹的信件,有人继续威逼吴英生命,吴英万般无奈之下,继续催促东阳市公安局接收报案情况,希望东阳市公安局对杨志昂等人非法限制吴英人身自由,并变相占有吴英企业数千万元财产的行为立案侦查。
东阳市公安局接到吴英报案后,尽管多次向东阳市公安局强烈反映,要求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依法告知不予立案侦查的理由。东阳市公安局在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幕后支持保护下,对吴英报案既不依法做出立案侦查决定,又不告知吴英不予立案的理由,被申请人出面发布非法定性公告,指使东阳市公安局出面驱散本色集团的员工,非法查封、扣押了本色集团的两类房屋面积为36781.02平方米,总估价534056950元(五亿多元)的财产。以及2006年购买价值1.27亿多元珠宝(该价值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目前价7亿元左右)。
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扣押吴英企业本色集团这些财产之后,发现东阳市人民政府的非法干预,至今尚未得到依法处置的价值过高,无法认定吴英犯罪(证实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楼忠福等腐败官员实施官商勾结的滔天罪行)。
由于东阳市人民政府、东阳市公安局涉嫌故意陷害企业家吴英,不敢公布吴英财产真实情况,为了涉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把非法查封、扣押数亿元的涉案财产隐匿,拒绝随卷移送审判程序处理,导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无法查明吴英企业本色集团被扣押财产具体数额,只好盲目在判决书中表示吴英尚欠3.8亿多元无力偿还,这就是目前没有任何单位敢出面处置吴英企业本色集团财产的关键所在。
一旦有机关出面依法处置吴英企业本色集团财产,吴英是否构成犯罪与量刑标准的事实真相就会大白天下,东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受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幕后指使非法干预东阳市公安局办理吴英案违法行为就会浮出水面,证实祸国殃民的过程。

国家2015年3月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后,等于明确告知东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返还非法扣押本色集团的财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英特别授权代理人蔺文财得知国家这一规定后,实在无法控制帮助本色集团讨要财产多年未果的心情,为感激习近平总书记的公平正义指导意志,第二天(3月4日)赶往习近平父亲习仲勋陵园,在习老陵园前默默的感激习老给中国人们培养一名优秀的领导人的功劳,祝愿习仲勋老人在天有灵,支持习近平惩治贪官(见录像)。

综上,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政府在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楼忠福等支持下,采用公告方式非法干预东阳市公安局办案,导致东阳市公安局非法扣押本色集团财产后果发生,至今尚未依法返还,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有理由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职责。
纠正东阳市公安局同意向本色集团返还被扣押的财产,而东阳市人民政府不准返还的违法行为(见东阳市公安局2013年3月21日书面材料)。
此致
 
 
申请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英
 特别授权代理人:蔺文财
2015年3月4日
抄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站需要点评的重要问题是:
1、东阳市公安局扣押登记可以看出,所扣押的房屋均属本色集团企业单位财产。
2、检察院第一次起诉把本色集团公司法人单位列为被告。检察院第二次起诉没有
本色集团法人单位类为被告,所以法院没有对本色集团单位作出判决。
span style="font-size: 16px;">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本色集团单位采取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最后始终没
有对本色集团单位依法作出审判等结论。应当怎么办?
4、吴英被判刑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色集团没有被法院判处单位犯罪,东阳市公安局
扣押本色集团3万多平方米房产和珠宝怎么处理合法?是否应当返还给本色集团?
5、东阳市公安局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未经法院判决的扣押财产返还给本色集团,他将
给我们依法治国带来哪些危害后果?
6、如果东阳市公安局继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习近平总书记推进依法治国能起着那种
作用?是否与周永康、令计划、斯鑫良(楼忠福)在浙江、东阳的腐败势力有关吗?
                             
                                                    吴英案情简介
     吴英2003年开始创业,2006年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合法经营,属于单
位经营行为。2006年12月21日被杨志昂律师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受威胁在很多空
白A4纸上签字,7天后的28日晚被放回家。
        吴英回家后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东阳市公安局收到报案材料后,既不做出立案决
定、又不告知吴英不予立案的理由,属于故意包庇杨志昂等人的犯罪行为(央视几次报
道)。吴英多次与东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发生语言上争执,最后惹怒了东阳市公安局领
导,东阳市公安局领导向东阳市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7年2月7日对吴英采取措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2007念月10日发出《关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有关事宜的公告》,内
容是“为维护我市的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本色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
立案侦查。  
     2、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
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3、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0
07年2月11日下午2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权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
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登记点地址为原交通局(建设路186号一2)。  
      4、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案件查处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
惩处。  
       东阳市公安局按照东阳市人民政府的公告执意开始查封扣押本色集团房屋等财产,驱
散了本色集团的员工,扣押房屋总平方米数量见下报表,住房面积18323.95平方米,住
房每平米按9000元计算,总价值164915550元。   商铺面积18457.07平方米,商铺每平
方米按20000元计算,总价值为369141400元。以上两类房屋面积为36781.02平方米,总
价值为534056950元(五亿多元),吴英爸爸吴永正说:法院判令吴英欠3.8亿多元,对
吴英爸爸吴永正的估价我们无权核实,应当以实际卖价为准。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2月20日以本色集团、吴英、林伟平等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令计划、斯鑫良等掌权人得知吴英不能被判死刑,开始
干预金华或者东阳市司法机关把吴英、林卫平等人犯罪行为分解,让法院以林卫平等人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担刑事责任;吴英以犯集资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吴英被另案起诉后,林卫平等7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关系,属于7个独立的刑事案件。不
应当在同一个刑事判决书中出现。
      

















































































































































       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判处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对东阳市公安局扣押
本色集团的财产未做处理,该刑事判决生效后,东阳市公安局就应当立即把扣押本色集团的
财产返还给本色集团,纠正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



































     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判项中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
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从这份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的判项来看,说明没有对本色集团财产作出处理,所以
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处理本色集团被扣押的财产。东阳市公安局
应当无条件的把已经扣押的本色集团财产返还给本色集团,由债权人与本色集团的权利人
协商处理。否则均属于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

         由于东阳市公安局混淆了企业法人主体和吴英自然人主体关系概念,把本色集团财产当
做吴英个人财产,这是完全错误的执法理念,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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