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维权斗士 时间:2021-03-17 22: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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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达 庄严的诙谐 今天
【按】2019年,河北保定曲阳县境内发现两处非法倾倒的垃圾,包括垃圾倾倒者在内的6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依据是:被垃圾污染水体的含铬最高值为0.189mg/L,而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相应的毒性鉴别达标值是15mg/L,涉案垃圾的污染情况根本未达到环境污染行为入刑所要求的“严重污染”程度。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方面对于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存在同样的疑问,侦查机关应询以书面形式回复法院,当初立案侦查的依据是侦查人员的“内心确认”。
把根本不够入刑标准的案件当件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相关的司法人员将法律视作儿戏行为涉嫌违法。
这是一起听起来像一个段子的刑事案件,引发案件的是两车皮货下脚料。
2019年1月15日(农历正月初十),河北省曲阳县的两位大货司机李晓雷、冉永会通过网上货运平台“运满满”承揽了一单货运生意:有两车皮货下脚料需要从山东滨州运输到河北,运输费是2000元。
两位货车司机驱车380多公里,星夜兼程赶往山东滨州的一家皮业公司,将两车皮货生产的下脚料从山东运往河北定州的指定地点。
此时,蹊跷的事情发生了。货运平台上指定的收货人并未及时收货,货物在河北停留一天后,收货人分别向两名司机又支付了1500元的误工费和缷车费之后,让他们把货物“自行处置、倾倒”。
两名司机一合计,在曲阳老家卸货,找熟人帮忙可以省点缷车费。
最终,他们找人帮忙,把各自车上的下脚料分别倒在了曲阳县的河道和山坡上。两名司机各自收到的酬劳总计分别是3500元。
3个多月后,在货运平台上的下单人、收货人以及两名运货的司机,外加皮货下脚料的主人,一共6人被河北曲阳县公安局刑拘和逮捕,并被提起公诉,6人所涉的罪名是:环境污染罪。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
“经保定市民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支曹村北唐河道内固废浸出液总铬为0.0668mg/L;洪山村南与北马古庄村交界处固废浸出液总铬为0.0773mg/L、0.189mg/L。2019年11月22日,在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曲阳分局的监督下,曲阳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冉永会、李晓雷倾倒的危险废弃物及污染土壤进行清理、收集、转移……”
两处共计清理转移废物68.14吨。(起诉书内容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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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起诉书指控犯罪的三处法律硬伤足以推翻或动摇其控告的合法性:
第一、犯罪指控缺乏构成条件
要构成环境污染罪,前提之一是两车皮货下脚料作为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起诉书指控的污染类型是重金属的铬污染。起诉书列举的案发地固体废物在水中浸泡的液体(简称固废浸出液)总铬浓度分别:0.0668mg/L、0.0773mg/L和0.189mg/L。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为固体废物的浸出液总铬浓度的国家标准起点是15mg/L。检测数值与国标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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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有关铬污染的国家标准)
不仅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含铬污染物要“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方可认定为“严重污染”。
所以,两车皮货下脚料虽然有毒有害,但远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的程度,根本达不到入刑的标准。
第二、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合法
上述三个检测数据来自保定市民科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而这个机构并非是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上述三个数据本身来源就不合法;
第三、未依法处置环境污染事件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应当由专业机构及时处置。曲阳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并非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专业机构,当地环保部门监督指定水泥来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不知是对污染情况认识不足,还是对污染情况有足够认识,认定单凭一个水泥厂就能完成处置任务,况且,处置是在污染发生10个月后才开始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拿着明摆着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的数据要给嫌疑人定罪量刑着实让人匪夷所思,那么,当初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这车下脚料是依据什么样的证据启动的侦查程序的呢?
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审判人员也抱有同样的疑问。曲阳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于2020年11月向法院的庭前会议应询提供了一份说明材料,材料就此解释说:
“侦查人员能够内心确认犯罪嫌疑人冉永会倾倒在唐河河道内、李晓雷倾倒在曲阳县洪山村的垃圾不是一般固体废物,而是危险废物,且含有铬,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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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内心确认”两车垃圾是“有毒有害物质”,为什么指定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水泥公司进行的处置?而且,清理和处置工作是在垃圾倾倒10个月之后才开始的,嫌疑人倾倒的若真是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物质,那么,这些不作为的职能部门岂不成了环境染污犯罪的共犯了吗?
司法人员把无罪的人送上刑事法庭的被告席,这不是把法律当儿戏是什么?这么办案,能不办出冤错案件吗?
(万达,媒体人,曾以非虚构作品推动吴英集资诈骗案改判以及山西翼城紫藤巷杀人案启动再审)
附: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挭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在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